尸检的相关划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惩罚条例》 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举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差别意举行尸检。
差别意或者拖延尸检,凌驾划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断的,由差别意或者拖延的一方负担责任。《医疗事故处置惩罚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举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根据国家有关划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明白剖专业技术人员举行。负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明白剖专业技术人员有举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到场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视察尸检历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凌驾划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断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负担责任。选择同意尸检 1、对于医疗机构给出的死亡原因有异议的情况下应该尸检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惩罚条例》第二十六条及《医疗事故处置惩罚条例》第十八条 关于尸检的划定,是在死因不明情况下,双方举证责任的划分。
患方对于医疗机构给出的死亡原因有异议的情况下,患方应该选择同意尸检。2、认可医疗机构给出的死亡原因,但急死或者突然死亡情况下仍建议选择同意尸检 医疗纠纷中患者往往需要通过判定来举证,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患者认可医方的病历和诊断时,判定机构可以对死亡原因举行推定,从而明确诊疗行为的过错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急死或者突然死亡的案件,由于病历资料很少或病情变化迅速,通过病历资料难以对死亡原因给予客观有力推定,判定机构往往会不接受委托或者选择退卷,导致无法判定,在司法实务中,会认定因患方差别意尸检,影响了对死因判断,此时患方需要负担举证倒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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